四會市農民專業合作社本級示范社評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扶持與服務,培育運作規范、組織帶動力強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據《關于印發〈肇慶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選辦法〉的通知》(肇農〔2018〕79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本級示范社(以下簡稱本級示范社)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成立,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評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二章評選標準
第三條 申報本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原則上由市農業農村局評審得分達80分以上,再擇優綜合評選。評選基本標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在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獨立的銀行賬戶;自覺接受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合作社的指導和監督;正常運作滿1年以上且無不良信用記錄。
申報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凡涉及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除及時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外,同時還應向市農業農村局主動報送變更登記情況。
1.根據本社實際情況并參照農業農村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訂章程,建立健全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內部管理制度,各項規章制度內容必須公開懸掛。
2.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設置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或委托有關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財會人員擁有會計相關專業知識,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3.成員賬戶健全,成員的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余等記錄準確清楚。
4.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與成員沒有產品或服務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應按成員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5.依法繳納稅款,每年年終編報財務會計報表,向成員公開, 監事會負責對本社財務進行內部審計,或委托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
?。ㄈ┙洜I規模較大。
1.經營規模高于本市同行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平均水平,年銷售收入達20萬元以上。
2.從事種養業的合作社,擁有標準化生產基地不低于30畝。
3.從事農副產品加工、經營服務、流通服務類的合作社,投入資金在20萬元以上,其中:種植、養殖合作社投入資金在30萬元以上。
1.合作社經營狀況良好,產權明晰。
2.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開展標準化生產,建立健全生產檔案記錄制度和產品(服務)質量安全溯源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安全間隔期的有關規定,自覺開展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確保安全產出。
3.具有良好社會形象,沒有發生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等事件,沒有行業通報批評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無不良信用記錄。
1.合作社成員規模較大,農民成員人數10人以上;或合作社經營規模較大,帶動農戶50戶以上。
2.農民成員年人均收入高于當地平均水平10%以上,成為農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3.所涉及產業符合當地產業布局,是優勢主導產業,生產專業化、布局區域化、產品商品化程度較高的優先評選。
1.有健全的服務設施,能夠及時為成員提供各類所需的服務內容。
2.成員主要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率、主產品統一銷售率達到60% 以上;市場占有率較高,產品銷售半徑大。
3.積極參與“農超對接”“農校對接”,或在城鎮建立連鎖店、直銷點、專柜、代銷點,實現銷售渠道穩定暢通的合作社優先評選。
第三章申報事項
第四條 申報農民專業合作社本級示范社,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在提交的材料上加蓋印章:
?。ㄈ┺r民專業合作社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收益分配表(復印件)。
第四章評選程序
第五條 四會市本級示范社每年評定一次。
由農民專業合作社自愿向注冊登記所在地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核,并簽署推薦意見,于每年5月31日前匯總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查。不具備農民專業合作社本級示范社評選條件的,一律不得向市農業農村局推薦上報。
市農業農村局對各鎮(街道)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評定。評選本級示范社的數量和比例,由市農業農村局根據全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具體情況確定。
審查和評定通過后,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的農民合作社示范社有異議的,由市農業農村局進行核實確定。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獲得本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的稱號,并發文公布名單。
市農業農村局每年從四會市本級示范社中擇優向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申報肇慶市、省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
第五章監測及管理
第六條 本級示范社實行動態監測,對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對經動態監測合格的,繼續給予本級示范社資格;對經動態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本級示范社資格并作全市通報。
市農業農村局不定期對本級示范社進行檢查監測,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本級示范社,由市農業農村局取消其本級示范社資格:
?。?/a>六)采取弄虛作假、欺騙隱瞞等手段申報農民專業合作社本級示范社的;
?。ㄆ撸┮蚝献魃缁蚍ㄈ舜硇袨閷ι鐣a生不良或惡劣影響的。
被取消農民專業合作社本級示范社資格的,三年內不得再申報。
第六章附則
第七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上級部門對上述內容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相關政策解讀:《四會市農民專業合作社本級示范社評選辦法》